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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17)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7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小字第18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8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