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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第三人異議之訴(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1427號

原 告 紀陳亞妹

訴訟代理人 林睿群律師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郭思妘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調查相關事證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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