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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損害賠償(2026-06-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6-22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晶瑞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945號

原 告 晶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微

訴訟代理人 李鈺揚

被 告 賣天下貿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兩造於114年6月5日約定由被告承攬新北市○○區○○00○0號倉庫(下稱系爭倉庫)之清潔淨空工程,並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詎被告迄未完成工程,致伊受有押金340,000元之損失,並支出後續處理費用160,000元等語,固據原告提出約定書、簽收單、系爭倉庫內部及外部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10頁),然被告否認上情,並以:上開工程業已完成等語置辯,且有清潔工程中途及完工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6頁至第31頁),而觀諸上開照片,可知系爭倉庫內部業經清潔完畢,並無雜物、廢棄物堆置之情形,堪認被告業已履行約定完成清潔。至原告主張:被告尚應負責將系爭倉庫外部之廢棄物清運等語,惟未據原告提出佐證證明兩造間除被告應清潔、淨空系爭倉庫外,尚有何被告應負責清運廢棄物之約定,自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違反約定之情事,其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即屬無據。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