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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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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涂家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分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70,2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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