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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桃原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冠品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民國

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之要件。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6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