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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沈開心 TRI RAMANANDA SAGG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契約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所為合意管轄法院之約款,自應拘束受讓債權之債權人與債務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原向訴外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商銀)申辦消費貸款,並簽立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為憑,嗣遠東商銀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而遠東商銀與被告約定由原告營業所所在地為債務履行地,並就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由債務履行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上開約定書之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在卷可按;又原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復本件依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及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是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不因債權讓與而受影響,且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從而,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