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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8-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2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1549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3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7至18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之程式並不合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