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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惠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