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8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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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569號
原 告 原祥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民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上列原告與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