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7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75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祖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