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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周世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3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