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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6-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4 案號:桃保險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玟璇 住○○市○○區○○○街00號10樓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8,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

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