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股東權存在(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裕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隆享等間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所為113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第一審判
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屬訴訟價額不
能核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