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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訂金等(2025-1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4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休斯生醫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休斯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紀周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8,833元(計算式:請求金額468,000元+至起訴前一日

即民國114年9月7日止之利息833元=468,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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