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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30)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30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品豪

訴訟代理人 葉弘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115年度桃小字第1

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