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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6-18)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2026-06-18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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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小字第492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姜宥芯

被 告 SUGI ASBARA 巴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43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本件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沛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