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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6-25)

消費/小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5 案號:桃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大健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649號

原 告 大健康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冠麟

被 告 陳世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郭冠麟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郭冠麟,依照上開規定,本件應由郭冠麟聲明承受訴訟,惟經本院通知原告,原告並於115年5月26日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郭冠麟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宴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