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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7-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4 案號:桃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聯燁開發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東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聯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穎

被 告 東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茂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已有明文,而前揭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

二、經查,原告訴請本件給付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9,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6,5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萬6,088元,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費用乙情,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