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7-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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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惠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
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廖沛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