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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共有物(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579號

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王昭文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

王昭文請求分割其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遺產,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王昭文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如附表所

示為新臺幣(下同)235,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嘉伃
附表:

編號 不動產 公告現值【A】 面積 【B】 王昭文權利範圍 【C】 所受利益 【AxBxC】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7,600元 152.12 2分之1 (公同共有8分之2) 144,514元 2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90,600元 ------- 2分之1 45,300元 3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90,600元 ------- 2分之1 45,300元 合計 235,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