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7-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31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694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徐瑩芝
被 告 王棠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6,4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2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3,730元(計算式:4,230元-500元=3,73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無 304,919元 2 利息 304,919元 115年2月23日 115年4月6日 (43/365) 3.782% 1,358.57元 3 違約金 304,919元 115年2月23日 115年4月6日 (43/365) 0.3782% 135.86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306,4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