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交通)(2026-08-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18
案號:桃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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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靖雅周世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燁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73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嘉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