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2026-07-15)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7-15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川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051

、10052、10053、1005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A09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A09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明知現今行動電話普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人皆得輕易申請門號使用,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常與財產犯罪具有密切關係,竟基於縱有人以其所申辦、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5月4日前某日,將A09(所涉詐欺罪嫌,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資料,提供予真實身分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無名」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成員達三人以上,或內有未成年人)成年成員作為人頭門號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持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詐欺方式,向A02、A03、A04、A05、A06、A07、A08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時間,儲值或遭盜刷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金額。A09即以此方式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A02、A03、A04、A05、A06、A07、A08詐欺取財得手。

二、程序部分:被告A09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案由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1、73、77頁),並經告訴人A02、A03、A04、A05、A06、A07、A08於警詢時指訴(見偵9510號卷第61至65頁、偵10031號卷第9至12頁、偵11173號卷第21至23頁、11576號卷第29至31頁、第33至34頁、第35至37頁、第39至42頁、第43至44頁、第45至47頁)及證人廖偉成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明確(見偵9510號卷第231至237頁、第245至247頁、第257至259頁、第269至277頁、偵11576號卷第19至23頁),及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料(見偵9510號卷第119頁)、GASH會員帳號機交易明細表(見偵9510號卷第29頁)、附表一編號1所示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預付卡申請書(見偵9510號卷第37頁、第137至167頁)、附表一編號2所示門號行動寬頻申請書、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9510號卷第211至224頁、偵10031號卷第17頁)、附表一編號3所示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11173號卷第19頁)、告訴人A03、A04、A05、A06、A07、A08之簡訊通知翻拍照片(見偵10031號卷第23至25頁、偵11173號卷第31頁、偵11576號卷第75頁、第85至86頁、第93至95頁、第103至105頁、第111、121頁)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提供本案門號,尚不能與實施詐欺取財之行為等同視之,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其乃基於幫助之犯意,對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被告屬幫助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附表一所示門號資料之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詐欺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量刑理由: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交付行動電話門號恐淪為他人詐欺犯罪使用,竟仍輕率交付附表一所示門號資料予他人使用,造成附表一所示門號淪為詐欺集團進行詐騙使用之犯罪工具,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更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所為殊值非議;惟審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其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詳參本院卷第77頁)暨檢察官、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被告供稱本案未領有任何報酬,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因本件犯行獲取任何報酬或財物,難認其個人有犯罪所得,自無庸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1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宗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電信門號 備註 1 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4月14日申辦,於114年4月15日完成遊戲橘子帳號認證,下稱A門號 2 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 109年12月29日申辦,下稱B門號 3 遠傳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 113年5月4日申辦,下稱C門號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民國) 匯款/轉帳金額 (新臺幣) 使用門號 1 A02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3年4月7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暱稱「賴月月」、通訊軟體LINE暱稱「月月」(ID:36s9)向A02稱:如需約見面,需先購買點數作為保證金費用等語,致A02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金額之遊戲點數。

①113年4月13日晚間9時2分許

②113年4月13日晚間9時6分許

①8萬元

②8萬元 A門號 2 A03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某時,發送簡訊向A03佯稱:中華電信會員積分即將到期等語,並提供兌換贈品連結,致A03陷於錯誤,填寫個人資料後,於右列時間遭盜刷右列金額。

①113年5月6日下午4時21分許

②113年5月6日晚間8時43分許

③113年5月6日晚間9時5分許

①1元

②48元

③7340元 B門號 3 A04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某時,假冒玉山銀行發送簡訊向A04佯稱:因網路銀行升級,需驗證個人資料始能恢復使用信用卡等語,並提供驗證連結,致A04陷於錯誤,填寫個人資料後,於右列時間遭盜刷右列金額。

①113年5月18日晚間11時35分許

②113年5月18日晚間11時35分許

①8萬5888元

②1288元 C門號 4 A05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3年5月6日某時,發送簡訊向A05佯稱:中華電信會員積分即將到期等語,並提供兌換贈品連結,致A05陷於錯誤,填寫個人資料後,於右列時間遭盜刷右列金額。 113年5月6日下午3時30分許 3000元 B門號 5 A06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某時,假冒玉山銀行發送簡訊向A06佯稱:因網路銀行升級,需驗證個人資料始能恢復使用信用卡等語,並提供驗證連結,致A06陷於錯誤,填寫個人資料後,於右列時間遭盜刷右列金額。 113年5月13日 紐西蘭幣(NZD)1000元(約等價新臺幣1萬9638元) C門號 6 A07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3年5月13日某時,假冒玉山銀行發送簡訊向A07佯稱:因網路銀行升級,需驗證個人資料始能恢復使用信用卡等語,並提供驗證連結,致A07陷於錯誤,填寫個人資料後,於右列時間遭盜刷右列金額。 113年5月14日 3萬2383元 7 A08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某時,假冒玉山銀行發送簡訊向A08佯稱:因網路銀行升級,需驗證個人資料始能恢復使用信用卡等語,並提供驗證連結,致A08陷於錯誤,填寫個人資料後,於右列時間遭盜刷右列金額。 113年5月14日凌晨0時14分許 1萬9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