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2026-06-30 案號: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六簡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至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0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

下:

主 文

鄧至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鄧至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0號

被 告 鄧至峰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至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5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2月21日20時許,在雲林縣○○鎮○○里○○00○0巷0弄00號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內毒品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於113年2月22日為警通知到場採尿送驗,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鄧至峰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㈡ 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 佐證警員於113年2月22日17時28分,所採集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27號之所有人為被告之事實。

㈢ 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紙 佐證檢體編號113352U0027號尿液經檢驗,結果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檢察官 張 富 鈞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 璿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