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2026-08-2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世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
裁定如下:
扣案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二罐(總毛重18.43公克,含外包裝)
沒收銷燬。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世榤涉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32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2罐,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無訛,屬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托咪酯雖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為第一級毒品,並自同年0月00日生效,然此屬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16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扣案當時為114年7月16日,依托咪酯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3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扣案之毒品2罐,經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查,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