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 發還扣押物(2026-07-09)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月嬌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曾月嬌等違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重
訴字第1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曾月嬌於繳納如附表編號1、2「已繳納金額」欄所示之擔保金後
,准予撤銷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押。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月嬌因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劉勁谷等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14年度聲扣字第6號裁定准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人所有遭扣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債權,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用。而因上開扣押限制移轉,無法進一步進行交屋,聲請人跟建設公司協調願將已繳預售屋款項提存法院,解除限制移轉,以便後續跟建設公司合意解約,讓建商房屋能順利再次銷售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2項)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同法第133條之1第1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第1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又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認為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適當」,係指沒收擔保金亦可達沒收之目的者而言。至許可供擔保者,應於收受擔保金後,始撤銷扣押,此乃當然之理。
三、經查:
㈠本案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認有扣押本案受扣押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預售屋債權,以保全本案沒收與追徵犯罪所得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以114年度聲扣字第6號裁定准許,並扣押被告曾月嬌之財產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經本院徵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意見,其函覆略以:同意聲請扣押物提存等語。本院審酌依卷附官田建設有限公司迎白預售建案買賣契約書第25條(見本院卷第137至139頁),於被告未依約定之付款條件及方式支付價金,官田公司得收取依房屋總價款15%計算之違約金並解除契約,則依該筆預售建案總價款新臺幣2,885萬(見本院卷第121頁)計算,官田公司得沒收被告已繳432萬元價金作為違約金並解除契約,屆時系爭債權之價值將無剩餘;另依卷附鉅陞國際開發台灣隱賦預售建案買賣契約書第21條(見本院卷第77頁),於被告未依約定之付款條件及方式支付價金,鉅陞公司得收取依房地總價款15%計算之違約金並解除契約,則依該筆預售建案總價款3,755萬(見本院卷第35頁)計算,鉅陞公司得沒收被告已繳791萬元價金中之563萬元作為違約金並解除契約,屆時系爭債權之價值將僅剩餘228萬元(791萬元-563萬元)。又上述預售建案買賣契約書係分別於113年5月12日;113年5月26日簽訂,依我國房地產價格逐年增長之趨勢,系爭債權於建案完工後,其整體價值雖有增加之可能性,然依前述各該買賣契約書第21條、第25條之規定,倘被告未依約繳交價金,該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則系爭債權即無從取得前述不確定存在之增值利益。相較之下,於被告分別提出432萬元、791萬元之擔保金取代系爭債權之扣押,倘被告日後確經法院裁判有罪確定,沒收擔保金更能保全對於將來對於被告犯罪所得之追徵。是本院於收受擔保金即如附表編號1、2「已繳納」欄所示之金額後,自得准予撤銷上揭房屋之扣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編號 姓名 扣押標的 類型 已繳納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曾月嬌 官田建設有限公司「迎白」戶別:A棟第19樓預售屋 債權 432萬元 官田建設有限公司115年6月11日官田設字第1150611001號函(詳本院卷第121至139頁) 2 曾月嬌 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隱賦」戶別:C5棟13樓預售屋 債權 791萬元 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15年6月10日函文、本院115年6月16日公務電話記錄表(詳本院卷第31至1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