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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5-11-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啓東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黃宗哲律師謝喬安律師陳惟中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處所係在臺北市○○區○○里○○○路○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法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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