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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5-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5-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966號

債 權 人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債 務 人 曾啓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9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49,8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聲請人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因違約金不屬於應付利息之債務,無民法第203條法定利息之適用,該請求利息之部分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