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8-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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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NURUL KURNIAT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NURUL KURNIATI發支付命令,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所示,相對人業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行方不明,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然依前開說明,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