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5-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5-0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8189號
債 權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育宣主勝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俐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分別係在彰化縣、高雄市楠梓區及高雄市苓雅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分別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