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7-0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秉橙
相 對 人 郭明田
郭王錦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明田、郭王錦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以附表土地編號1至2及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郭翌帆即瓏和企業社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6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又相對人郭明田於113年3月27日以附表土地編號3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郭翌帆即瓏和企業社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郭翌帆即瓏和企業社、相對人郭明田、相對人郭王錦綢於113年11月14日共同簽發、面額4,014,000元之本票1紙,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3,332,500元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6月25日雲院仕非平決115年度司拍字第74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