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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6-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16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2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雲林縣交通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汪令堯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7,6

52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759,2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7,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輝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