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7-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9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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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順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4,9
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77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500元,尚不足新臺幣11,2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心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