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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送達(2026-01-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9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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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相 對 人 丘宗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情事,聲請人日前以掛號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之戶籍暨承租地址,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無法將上開通知送達相對人,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附件所示之通知,業據其提出郵局掛號退回函件等為證,並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經本院發函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函查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戶籍住所、承租地址,經前揭分局函覆訪查結果,顯示前揭戶籍住所、承租地址相對人均無居住之事實,此有前揭分局查訪表在卷可稽。綜上,本件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得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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