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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怡婷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6 月3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41,26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7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且

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

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書狀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

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