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7-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27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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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怡婷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6 月3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41,26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7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且
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
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其書狀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
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