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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5-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5-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225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代 理 人 李智賢

債 務 人 陳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904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084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