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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8-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信華即立信製衣廠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信華即立信製衣廠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請提出債務人「立信製衣廠」之商業登記資料,如為合夥組織,應再提出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115年8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