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Biz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8-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煌文

相 對 人 林家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1月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詎自115年4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4,308,94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7月30日雲院仕非平決115年度司拍字第10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六市 海豐崙 海豐崙 406-130 104.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0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1637 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406-130地號 雲林縣○○市○○路000巷0號 2層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56.70 二層56.70 電梯樓梯間9.54 夾層17.10 140.04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