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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7-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0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秉橙

相 對 人 郭明田

郭王錦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明田、郭王錦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以附表土地編號1至2及附表建物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郭翌帆即瓏和企業社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年6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又相對人郭明田於113年3月27日以附表土地編號3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郭翌帆即瓏和企業社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4,56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債務人郭翌帆即瓏和企業社、相對人郭明田、相對人郭王錦綢於113年11月14日共同簽發、面額4,014,000元之本票1紙,詎屆期經提示後尚有3,332,500元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5年6月25日雲院仕非平決115年度司拍字第74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債務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7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竹圍子 970 63.00 全部 002 雲林縣 虎尾鎮 竹圍子 972-1 2974.00 10000分之979 003 雲林縣 虎尾鎮 三合 461-1 2272.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74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525 竹圍子段972-1地號 雲林縣○○鎮○○0○0號 2層加強磚造,農舍 一層 88.42 二層101.72 騎樓 15.96 電梯樓梯間7.26 213.36 陽台 13.30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