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6-08-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31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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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代 理 人 黃東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637號、第875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官明範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聲請人欲瞭解其遺產繼承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637號、第875號卷宗等語。
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被繼承人官明範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民國115年4月8日雲院仕家司馨決99司繼字第637號函為憑,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雅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