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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8-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03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83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楊凱富

上列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郭良安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等反訴事件,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㈠反訴聲明第2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㈡反訴聲明第3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㈢反訴聲明第4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訴訟標的金額?

㈣反訴聲明第5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㈤反訴聲明第6 項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㈥上開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其合計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合計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㈦依對造人數提起起訴狀(含證物)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