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7-10)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7-10
案號:橋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26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被 告 陳麒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7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