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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2026-06-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9 案號: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伍宏杰

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5年度橋保險小字第10號

給付保險金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9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

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當日庭訊內容、陳述事項及法院訴訟指揮以作為檢視後續判決理由及救濟程序參考,爰請求交付115年度橋保險小字第10號事件於115年6月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亦有明文。而所謂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為是(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104年8月7日修正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橋保險小字第10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前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明文,併此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