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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8-27)

消費/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8-27 案號:橋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105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被 告 陳彥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225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225元為原告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分期買賣約定書、繳款明細為證,且被告並未爭執,僅辯稱目前無能力償還等語,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款項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