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6-18)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柄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柄璋自民國115年6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玻公司),每月薪資約42,000元,現積欠相對人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等債權人債務總額2,222,592元,上開薪資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8,618元、父扶養費用15,000元,每月薪資餘額顯不足以清償債務,若本院准予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願撙節支出提出1,000元,用以清償部分債務,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前,曾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等節,經本院調取上開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現每月薪資42,000元,經核其於113、114年度及115年1、2月薪資所得分別為624,874元、779,022元(計算式:62,483元+50,306元+45,575元+56,261元+48,075元+49,475元+61,925元+52,776元+58,240元+63,087元+51,625元+50,400元+2,550元+14,100元+37,121元+2,550元+8,650元+250元+9,400元+12,900元+1,600元+6,697元+3,000元+20,867元+7,509元+1,600元=779,022元)及184,700元(計算式:53,025元+51,100元+26,864元+40,460元+9,201元+4,050元=184,700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台玻公司薪資給付明細表可參(卷第49-50、89-102、221-224頁)。是其每月薪資應為61,100元【計算式:(624,874+779,022+184,700元)÷26月=61,1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主張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25,800元乙節,經核其未提出與其支出相符之單據供本院查核,認其生活必要費用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5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另其主張單獨負擔其父扶養費用15,000元乙節,其父為00年0月0日生,已逾法定退休年齡,名下雖有土地4筆、車輛1部,惟財產總額僅238,560元,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卷第31-36頁),確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本院參酌臺南市政府所公告115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5,150元之1.2倍即18,618元、扶養義務人2人計算,扣除老年年金5,638元,認其父之扶養費應以6,490元【計算式:(18,618元-5,638元)÷2人=6,490元】計算。循此,其每月薪資餘額應有35,992元(計算式:61,100元-18,618元-6,490元=35,992元)。聲請人名下尚有汽車、機車各1部,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卷第205、219頁),上開車輛等亦屬聲請人財產。
㈢則本件依如附表所示債權人陳報資料,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其債務總額為7,662,426元,以聲請人每月餘額35,992元計算,尚須17.94年方可清償完畢(計算式:7,662,426元÷35,992元÷12月≒17.74年),且聲請人為00年0月0日生,距法定退休年齡約餘15年,再加計日後增加之利息、違約金,及其餘尚未陳報之債權,聲請人確有難以清償之虞,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虞,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復本件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債務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則債務人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當屬有據,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18日下午4時許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康綠株
附表(幣值: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利息 本院卷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104元 第77頁 2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39,860元 19,680元 第79-88頁 143,000元 20,811元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84,904元 37,409元 第103-107頁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1,038元 1,624,851元 第117-131頁 5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1,770元 441,235元 第153-185頁 218,123元 795,768元 67,049元 290,109元 27,947元 81,020元 6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168元 7,026元 第187-193頁 7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215元 283,173元 第195-201頁 40,875元 151,531元 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9,940元 2,565元 第261-277頁 125,841元 70,865元 9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4,760元 第289頁 52,592元 30,405元 10 創鉅有限合夥 36,630元 5,363元 第291-297頁 36,648元 5,189元 51,918元 7,601元 11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12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1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34,443元 司消債調卷第137頁 14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3,818,230元 3,844,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