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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通行權存在(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柯黄烈黃燧仁黃哲明黃哲崇黃謙信黃禮一王鏡文王主圭王秀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參 加 人 房角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炯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3萬717元【計算

式:(第一項:系爭土地因通行可增加價值1045萬1994元)+(

第二項:系爭土地因得埋設民生管線可增加價值517萬8723元)=

1563萬717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憑,故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萬81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