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通行權存在(2026-07-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7-14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柯黄烈黃燧仁黃哲明黃哲崇黃謙信黃禮一王鏡文王主圭王秀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參 加 人 房角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炯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3萬717元【計算
式:(第一項:系爭土地因通行可增加價值1045萬1994元)+(
第二項:系爭土地因得埋設民生管線可增加價值517萬8723元)=
1563萬717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憑,故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萬81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