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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8-21)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1 案號:竹北小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艾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 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鎮○○路0號,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