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8-21)
消費/小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8-21
案號:竹北小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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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艾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 節之規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鎮○○路0號,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