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6-06-30)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呂雅芳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余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經 理 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蘭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呂雅芳自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負有新臺幣(下同)5,283,507元之無擔保債務。聲請人因消費借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對金融機構負債務。前項債務,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聲請人無資產,而債務總金額則有5,283,507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資料,聲請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5年3月4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4號卷宗核閱無訛。次查,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等資料佐參。經審核結果,聲請人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詳附表)。又查,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過去五年內僅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聲請人亦無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而且亦無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因此,聲請人聲請更生,於法有據,屬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0,08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2,112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13,444元、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37,303元(有擔保債權,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設定動產抵押之汽車貸款)、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793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578,000元。以上金額,合計4,869,732元。 總金額合計:5,346,649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之記載數額計算,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76,917元。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30,000元(商行員工)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18,618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的1.2倍即18,618元之數額範圍內。 扶養費用:9,000元 未成年子女:1名(長男於000年0月出生) 扶養義務人:二人 房租:5,100元 依113年度財政部新制,除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外,並將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為特別扣除項目,每年扣除上限為18萬元。因此,債務人的房租支出之部分,應可類推適用,增列為特別扣除項目。另聲請人提出之租賃契約書雖然記載房租費為10,000元,惟依內政部全國行政區租金統計嘉義市東區租金25分位獨立套房為5,100元,故僅以5,100元核列。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243,827元
①存款:948元。
②保單解約金:2,879元(國泰人壽1,857元、南山人壽1,022元)。
③汽車:240,000元。 車牌號碼000-0000號本田汽車,於西元2017年2月出廠,車齡已逾9年,已超過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客車5年之耐用年數,依臺灣中古車市場同型車款行情,目前價值約240,000元。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於西元2000年出廠,車齡已逾25年以上,殘值甚微,故不列入債務人財產總額範圍。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否□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