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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6-22)

消費/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6-22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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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蕭喬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經 理 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周培彬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詠瑄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許榮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經 理 人 林建忠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 ○ ○ ○○○○○○○○○○○○○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別除權不列入清算)

法定代理人 范文偉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債務清理事件,已經鈞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人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又查,本院於115年5月7日所為之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主文諭知債務人蕭喬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並已經於115年5月27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5年6月2日所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的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