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2025-10-07)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聲 請 人 劉俊顯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劉俊顯自民國114年10月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調解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程序筆錄、母親○○○○證明與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子女學生證、配偶之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單、裕融企業公司取回車號000-0000號與000-0000車輛拍賣通知與本票裁定及支付命令、執行命令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仲信資融繳款單、各項支出單據(住宅租賃契約書、國中學雜費繳費單、大學繳費證明單等、水費通知單等)、二手車價查詢與行車執照、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暨查詢結果表、全球人壽保險契約變更完成通知書與保單投保證明、保險單、聲請人與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節影本、母親之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1號卷核閱屬實,應認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如附表),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①長子為00年生,已成年而為就讀大學之在學學生,然學費金額較高,然依所提出113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貸款可貸款金額明細表,於扣除減免學雜費與補貼校內住宿費後之餘額可申請就學貸款,應可由長子自行申貸用以負擔,且聲請人長子於113年度有所得12,540元,則本院審酌長子雖成年但仍為在學學生,則由聲請人貼補其部分生活開支於每月4,000元之範圍內為可採,逾此部分則不應准許。
②次子為000年生,為現年14歲之未成年人,確有由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則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扶養費8,000元之數額並未逾越最低生活支出數額並與配偶分擔之數額,應予准許。 ⒉母親扶養費:母親為00年生,現年63歲,尚未逾法定退休年齡但已於90年間退保,本院審酌聲請人母親將屆退休年齡且因罹患○○○而領有○○○○證明,除每月領有遺屬年金4,049元及身障補助4,049元外,無所得、名下無財產,確有需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則於扣除所領取之給付並由扶養義務人4人分擔後,聲請人每月應分擔母親扶養費之數額應為2,630元【計算式:(18,618元-4,049元-4,049元)÷4】,逾此數額則不應准許。 ⒊綜上,聲請人每月需支出扶養費數額共14,630元(計算式:長子4,000元+次子8,000元+母親2,630元)。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⒈存款:約112元。 ⒉保單價值準備金:全球人壽終身健康保險,無價值準備金或現金價值、無借款;全球人壽變額萬能壽險,帳戶價值4,693元(本院卷第197、203頁)。 ⒊房地現值:無。 ⒋汽、機車:000-0000號機車,市值約16,500元、000-0000號機車,市值約59,800元。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 理由:聲請人每月清償能力約35,669元,扣除其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之人之生活必要支出共33,980元(計算式:個人19,350元+扶養費14,630元)後,可供清償債務之用之所得餘額為1,689元,已不足以負擔台新銀行於調解時所提每月2,585元之分期還款數額,遑論尚有其他債務,應認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